凡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恪守職業道德,并符合下(xià)列條件之一(yī)的,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:
(一(yī))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(dà)學專科學曆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滿6年;
(二)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(dà)學本科學曆或學位,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(專業學位)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滿4年;
(三)取得通過專業評估(認證)的城鄉規劃專業大(dà)學本科學曆或學位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滿3年;
(四)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,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(專業學位)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滿2年;
(五)取得通過專業評估(認證)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(專業學位),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滿1年。
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(wài),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,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(gōng)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。
免考條件
(一(yī))通過全國統一(yī)考試取得一(yī)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并符合《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》(以下(xià)簡稱《規定》)中(zhōng)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,可免試《城鄉規劃原理》和《城鄉規劃相關知(zhī)識》科目,隻參加《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》和《城鄉規劃實務》2個科目的考試。
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,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。
(二)符合第(五)項報名條件的,可免試《城鄉規劃原理》科目,隻參加《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》、《城鄉規劃相關知(zhī)識》和《城鄉規劃實務》3個科目的考試。
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内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,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。
教育部頒布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(2012年)》之前,高等學校頒發的“城市規劃”專業大(dà)學本科學曆或學位,與《規定》第八條的“城鄉規劃”專業大(dà)學本科學曆或學位等同。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、教育部頒布《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(2011年)》之前,高等學校頒發的“城市規劃”或“城市規劃與設計”專業的碩士、博士層次相應學位,與《規定》第八條的“城鄉規劃”專業的碩士、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。
“建築學學士學位(專業學位)”和“建築學碩士學位(專業學位)”,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《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》,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,在授權期内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,包括“建築學學士”和“建築學碩士”兩個層次,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(gōng)學學士學位、工(gōng)學碩士學位以及“建築與土木工(gōng)程領域”的工(gōng)程碩士學位。“城市規劃碩士學位(專業學位)”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,在授權期内頒發的“城市規劃碩士”專業學位。